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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第壹,未簽訂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從事雇傭工作,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即使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法律規定的壹切權利,單位也承擔勞動法規定的壹切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律義務。如果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可以向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二、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並要求追加經濟補償。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雇員可以隨時提出,並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賠償。

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如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單位也可以要求員工承擔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依法。但是,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需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四、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利於商業秘密的保護。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壹是單位必須對所謂的商業秘密采取壹定的保密措施。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就是表現之壹。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規定了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商業秘密屬於商業秘密,以及其所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是否得到了保密,可能無法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非常不利。

五、不簽訂勞動合同造成職工損失的,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當支付額外賠償金的25%。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

六、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壹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該單位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勞動合同雖然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有效文件,但即使沒有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用人單位就要對勞動者負責。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僅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反而會加重用人單位的責任。如果妳有任何法律問題,邊肖律師為妳提供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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