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壹)《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或者因喪失或者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3。《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4。《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第五十五條”國家設立獎學金,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用於獎勵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國家規定學科專業的學生和在國家規定領域工作的學生。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儉學基金和貸款助學金,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多種形式的助學金,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貸款和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第五十六條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業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儉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高等學校應當鼓勵和支持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