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上,知識產權通常分為兩類:工業產權和版權。
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反不正當競爭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條第2款規定,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工業產品樣式、商標、服務商標、商店名稱、原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防止不正當競爭。第三款規定,工業產權應作廣義解釋,不僅適用於工商業本身,還適用於農業和采掘業以及所有制成品或天然產品,如酒、谷物、煙葉、水果、牲畜、礦產品、礦泉水、啤酒、鮮花和面粉。
著作權(版權)的內容包括作者權和作品的鄰接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世界版權公約》第1條規定,締約國承諾充分有效地保護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和其他版權所有者的權利,包括文字作品、音樂、戲劇和電影作品以及繪畫、雕塑和雕塑。
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和地域性的特點。其排他性表現在壹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即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智力勞動成果未經其本人許可,不允許任何人使用和占有,知識產權只能授予壹次。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時間和地域的限制。超過保護期的知識產權將進入公有領域,由人類享有。
知識產權不是自然擁有的,它的獲得需要得到相關國家法律的確認,並需要履行某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