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政權,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按照國家權力屬於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依照法定程序民主選舉的基礎上,由選民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壹種政治組織形式。
(1)國家權力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行使。
(2)人民通過憲法和法律將國家權力授予國家機關。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說,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必須擔當。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不能懈怠、推諉。
(3)憲法和法律還規定了國家權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渠道行使國家權力。
(4)國家權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國家權力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行使;對於國家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不得懈怠、推諉;(法定義務必須是)
要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渠道和方式行使國家權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應當依法懲處。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