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無故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具體來說:
1,曠工兩天可辭退:如實際情況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曠工三天以上視為自行離職:如公司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曠工三天以上視為員工自行離職”,該規定經公示或通知後可作為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權的依據。
3.勞動合同的終止:員工無正當理由曠工三天,公司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
4.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勞動者曠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壹般無故被辭退是領不到失業金的。根據相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包括非自願中斷就業、失業登記和求職意向。雖然曠工和辭退可能被視為違背個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但通常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能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不認為是非故意中斷就業。所以能否領取失業救濟金,要看當地具體規定和實際情況。
綜上所述,無故曠工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公司有權依據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法辭退員工。員工應自覺遵守相關規定,確保工作紀律和效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