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房產。也就是國家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直接生產、自辦生產、軍工生產三類。直接管理的財產分為中央公共財產、市政公共財產、區(縣)公共財產和劃撥財產。
2.集體所有的財產。指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建造和購買的房地產。
3.私有財產。包括中國公民、港澳臺同胞、華僑、來華外國人、外國人投資或者購買的不動產、中國公民投資的私營企業投資和購買的不動產。
4、合資房地產。指不同所有制單位投資、建造、購買的房地產形成新的法人實體。
5.股份制企業房地產。指股份制企業投資、建造、購買的房地產。
6、港澳臺房地產。具體分為共有資產、合作資產和獨立資產。
7.國外房地產。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政府、社會團體和國際機構投資建設的以合夥方式購買的房產,可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外資企業。
8.其他產品。所有不屬於上述類別的財產都屬於這壹類別。有四種:其他財產、代管財產、宗教財產、共有財產。
9.遠期交貨。指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到取得產權證(大產權證)的期間。這期間的商品房叫期房,消費者在這壹階段購買商品房應簽訂預售合同。
10,小產權房。是房屋所有人在按房改政策按標準價購買公房的過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業的補貼,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和有限的處置、收益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屬於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百六十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壹)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和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二百六十六條私人對自己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以及其他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九條營利性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營利性法人以外的法人,其不動產和動產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條社會團體和捐贈法人合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