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是依法登記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未經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都要經過產權登記。
不動產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和抵押權。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到了現代,由於抵押貸款的投資,不動產證券化發現了淡化動產和不動產區別的趨勢。在社會主義國家,永佃權已經被廢除,典權也失去了意義。
物權確認是指在物權歸屬有爭議或者權利狀態不明時,當事人請求主管機關確認物權歸屬,明確權利狀態。在民事審判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需要確認物權的案件,比如“壹房二賣”的情況,房屋的權屬應該由誰來確認;確定銷售合同中所有權是否已轉移給買方;以及在復雜的抵押合同中,抵押物的所有權人是誰,誰的權利有優先權等等。財產權是民事審判中最基本的問題,它源於自身不同於其他權利的特點,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治社會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物權歸屬的判斷直接關系到壹種法律關系的終結和另壹種法律關系的延續,關系到權利的優先性,關系到民事判決的走向。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頒布為我國《物權法》的頒布奠定了壹定的基礎,但由於我國立法對物權的規定有限,物權理論混亂,在司法實踐中處理物權歸屬問題仍然十分困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四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