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本文明確了綠色原則的調整範圍和效力。這裏的“民事主體”主要是指《民法典》規定的具有獨立從事民事活動資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關於“應該”。“應當”是對民事主體的強制性要求。法律規範中的“應當”既包含“正當性”,也包含“必要性”。
3.關於“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這裏的“有益”可以理解為“無害”或“有益”。同時,本文還闡明了綠色原則的實質是“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這裏的“資源”應該是指自然資源,“保育”主要是指減輕地球生態系統的負擔。綠色原則具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雙重性。
民法典實施民事行為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二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2.自願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壹。
3、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平衡來分配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正義是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4、誠信原則
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也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與公平原則壹樣,它既是壹項法律原則,也是壹項重要的道德規範。它要求所有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善意行使權利。
5、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由“公序良俗”兩個概念構成,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序良俗,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這個原則還有壹個意思,就是任何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國家民法典綠色原則的內容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條綠色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