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疾病的配偶有以下情況: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後遭受某種刺激性發作;婚前從未患過精神疾病,婚後因某種強烈刺激或創傷而患精神病;婚後因為精神疾病的遺傳而患上精神疾病。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大家族遺傳的精神病,無論隱瞞與否,都不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明確規定,因“感情分裂”導致離婚,且配偶患有精神疾病的,離婚理由可以成立。
如果配偶患有精神疾病,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處理好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監護人、飲食起居等問題,當今社會的社會不穩定絕不應該是因為離婚造成的。
離婚是解決夫妻真實身份的處理問題,必須自己進行,別人不能委托。但由於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要註意其支配地位。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該在精神實質正常的時候起訴。無訴訟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應當由其父母、成年子女、扶養的兄弟姐妹委托。
如何明確提出離婚申請?離婚是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離婚的標準,進行唯壹的司法程序。離婚方式:提起離婚(統稱協議離婚)和提起離婚訴訟。《婚姻法》第三十壹條要求:“雙方自行離婚的,準予離婚”,即提出離婚(協議離婚)。
提出離婚的,申請離婚的夫妻應向民政部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出示企業或居(村)民協會的證明函,並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是夫妻雙方自願的,申請報告是對方真實意思的陳述。而且民政部門在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文化教育、醫療費用等方面都達成了* * *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