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都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除因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外,適齡兒童、少年不上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其入學。
此外,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壹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2.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移交給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予以照顧。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已滿16周歲但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在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防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3.中國也是保護兒童權利的國際兒童公約的簽署國。兒童壹出生,就享有《國際兒童公約》賦予的所有權利。無論他有多弱小,多不成熟,他都有著和成年人壹樣的獨立人格。社會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必須尊重兒童,都有責任保護兒童的權益。任何侵犯兒童權益的人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4.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監護法律制度。監護是指監護人有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是他們的父母。父母如果不能很好地履行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就有可能失去監護權。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監護人喪失監護資格的法定條件是:①監護人死亡;(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三)監護人有犯罪行為,虐待兒童,或者擔任監護人明顯不利於兒童,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撤銷監護的。這裏所說的“明顯不利”包括不正當履行監護職責以及其他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5.涉嫌雇用童工從事臨界勞動。
《刑法》第244-1條界定並規定了非法使用童工罪,即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的危險環境中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