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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請律師是個坑。

法律主觀性:

法律沒有規定勞動仲裁必須聘請律師。可以委托律師代理,也可以自己申請法律援助。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定)的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了解、質證、辯論和調解。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決。勞動者進行勞動仲裁時,壹般由勞動者舉證。舉證責任如下:(1)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因用人單位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2)未能提供證據的後果。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3)舉證期限。當事人的舉證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或者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完成。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不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申請人應當在第壹次開庭前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反請求,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第壹次庭審辯論後,申請人追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提出反訴的,應當另行提出請求,另行處理。(4)證據的形式。當事人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對象和內容,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復印件。提供外文書證或者說明材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仲裁庭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的審理。庭審結束後,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副本,並提交仲裁庭存檔。

法律客觀性:

第三條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律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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