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處理對象(申請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
二。申請材料: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書(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以下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2.受傷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傷後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兩名目擊(了解)事故的證人出具的關於事故的證詞,以及兩名證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5、用人單位申報,提供電腦打印的有關事故的調查報告;個人聲明,提供傷者簽名。(事故調查報告和事件應明確說明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經過、事故原因、診斷醫院、診斷時間、具體受傷部位和診斷結果等。).
在下列情況下,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時受到意外傷害的,需提交工作安排表及準備或收尾工作的相關材料;
(2)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有效證明;
(3)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傷害的,需提交《派遣單》、《出差通知書》或《外出工作證明原件》等文件及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
(4)外出務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5)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的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要提交所在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因公致殘或因戰致殘的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8)借用或勞務輸出人員提交雙方協議、勞務輸出人員名單、實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材料,由勞動關系所屬單位申報;
(九)委托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提交有效的委托證明和近親屬關系證明;
(10)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交工會介紹信和工傷認定申請經辦人員身份證明;
(11)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辦理流程
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發生勞動關系爭議時先申請仲裁)
15天內審核提交材料。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出具《申請工傷認定補充證明通知書》。
符合受理範圍且材料齊全的,應當依法受理。
不符合受理範圍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或者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發生或者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登記。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決定。
工傷認定結論應當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