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但是行為是違約的。協議中有違約責任條款的,應按協議執行。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後,員工可以隨時向單位提出辭職。兼職屬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辭退,不受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的限制。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將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情形,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這是因為分娩過程非常復雜,千變萬化。不同行業、不同單位的合同制工人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國家法律法規只能規定性的問題,無法規定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這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深層次的業務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優勢,合理使用勞動力,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對合同雙方既是保障又是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由於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穩定勞動關系,有些人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沒有說明自己的情況就選擇離職,因此該行為嚴重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按規定給予違約賠償。總之,要遵守相關的法律制度,盡量避免糾紛,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