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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公民的政治義務如下:

1.捍衛主權、領土完整、政權及其統壹,堅持民族平等和團結;

2、嚴格遵守國家秘密,配合安全工作,發現情況及時報告;

3、民族自豪感,自尊、自信、穩定、奮鬥。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罪犯: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國家管理權、擔任公職權和享有榮譽稱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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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中國環境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1989 19 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基本法。這部法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從65438修訂為0979後重新頒布的。作為我國單向度的環境和資源保護法律制度,它是我國成立前最早頒布的綜合性基本法。它對環境保護的重要問題作出了全面規定:

    (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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