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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於哪些領域?

最密切聯系原則在中國的適用

因為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選擇法律,可以適應當前國際經濟貿易發展和涉外民事關系復雜多變的客觀形勢的需要,可以避免因某壹固定連接點而導致適用法律不符合案件實際情況的情況,克服了傳統法律選擇方法的壹些缺點。因此,這壹原則在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和相關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和體現。

在涉外民商事合同中的應用。中國在涉外民商事合同領域采用最密切聯系原則。最早的是1985的涉外經濟合同,此外還有《民法通則》第1987條1,0993年7月1生效的《海商法》第145條。1996年3月生效的《民用航空器法》第188條和1999年3月生效的《合同法》第126條都有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內容。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涉外民商事合同領域的適用具有壹些特點:體現了最密切聯系原則與意思自治原則的結合,作為意思自治原則的補充,采用了合同本身的理論。在合同中,應首先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不能及時有效地作出選擇或者選擇合同適用法律時,應當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論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適用。首先是國籍法沖突中的適用。對於主動的國籍沖突,《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9條規定,自然人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有經常居住地的國籍國的法律;如果妳在所有國籍國都沒有經常居所,則適用與妳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的法律。第39條規定,證券適用證券權利實現地的法律或與證券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法律。二是住所在法律沖突中的適用。《人民意見》第183條規定,當事人住所地不明或者不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當事人有數個住所的,以與爭議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為住所。三是外國法人住所沖突的適用。第185條規定,當事人有兩個以上營業所的,以與爭議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準。

在婚姻家庭中的應用。《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關系的國家的法律。《人民意見》第189條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夫妻之間、其他被扶養人之間的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區際法律沖突的適用。除了合同領域,區際法律沖突的相關規定也體現了最密切聯系原則。最新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六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國內不同地區實行不同法律的,適用與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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