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的方式:
(壹)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和匯款;
(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四)排除障礙,恢復原狀;
(五)為表演而表演;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辦理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