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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主要有三類:第壹類是法院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的財產部分,應當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如果是生效的支付令,應當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請執行;第二類是其他機關作出並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公證機關作出的債權文書和仲裁機關作出並由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應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執行。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壹個法院申請執行;第三類是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法院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的方式:

(壹)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和匯款;

(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四)排除障礙,恢復原狀;

(五)為表演而表演;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辦理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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