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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工作了4、5年,這次下崗了。美國應該賠償我什麽?美國這樣裁員合法嗎?

如果妳與公司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辭退妳,適用以下規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同時,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同時,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因為上面第四十條提到的原因辭退妳,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補償九個月工資。如果是這樣的話,應該賠償妳四五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辭退妳的,我國《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那妳應該賠償8或者10個月工資。

如果妳和妳的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提前30天通知妳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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