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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法律分析:樓主的權利:1。終止合同的權利。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權利。

義務:1。履行合同的義務。贍養義務3。保證租賃物按約定用途使用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因下列情形之壹致使租賃物不能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租賃權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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