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價款應按合同結算,這是工程結算的首要標準。包括:合同以固定價格結算,應予以尊重,不能據實結算,也不能以其他計價方式和標準結算。合同約定結算方式為成本加費用或可調價格的,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和標準結算。施工中,雙方就工程數量或工程價款變更達成的協商記錄,如簽證、會議紀要、工作聯系單等。,是明確的,其性質應認定為合同變更的情形。如果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談判記錄應被視為有效。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協商不能就工程價款部分達成壹致的,可以參照施工合同簽訂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參考”是壹個倡導性條款,即工程價款壹般按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標準進行結算,工程價款按此標準結算。相對而言,符合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客觀現實,符合隨行就市的商業交易慣例,總體上有利於平衡雙方利益;但是,它並不是對所有案件都是公平的,在適用這壹標準進行和解時,有些案件可能是不公平的。在這種情況下,工程價款可以參照定額標準或清單計價標準等標準進行結算。簡而言之,當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質量標準因設計變更而發生變化時,不能按原合同結算工程價款,原合同失去了適用的依據和結算工程價款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鼓勵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重新制定和解標準;協商不成的,參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不應參照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其他結算標準。
壹般情況下,工程價款按照合同約定結算,雙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後進行結算。結算時,承包人壹般先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由發包人審核。但有些雇主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結算文件後,拖延或根本不回復,以達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價款的目的。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為了制止這種違法行為,建設部頒布的《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給予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批準。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答復期限的,可以認為約定期限為28天。這壹規定對制止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拖欠工程款的違法行為,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為了更好地約束雙方,使建設部的這壹規定更具可操作性,《解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體現了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原則。
實踐中的主要問題是不確定合同成本的過程控制。針對建設項目“三邊”情況和合同造價失控的現狀,為了便於決算的過程控制,便於合同履行的實際操作,對策之壹是在合同訂立時增加工程造價過程控制的內容,根據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進行預決算並確定相應的操作程序,使不確定的工程造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約定的程序確定,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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