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中期以來,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頻繁和復雜,以及國際社會對法律適用的公平理性的追求,按照傳統的剛性客觀連接點規定的沖突規範受到了極大的挑戰。由於傳統國際私法沖突規範僵化、機械的缺點,難以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發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最密切聯系原則應運而生。但它不是對傳統國際私法的徹底否定,而是壹種揚棄。最密切聯系原則是國際私法中傳統法律選擇方法與現代法律選擇方法的融合與妥協,在國際私法發展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確立科學合理地實現了法律適用的目的。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不是根據原來單壹的、機械的聯系因素來決定適用法律,而是綜合考慮和權衡與法律關系有關的各種因素,綜合分析與法律關系有關的各種因素,從質和量兩個方面衡量主客觀聯系因素,從而發現和確定壹個國家或管轄區與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有最直接、最本質、最真實的聯系。最密切聯系原則是近年來最流行的法律沖突原則或方法。它源於英美的司法判例,最早出現於20世紀50年代,最終於70年代確立。它是現代國際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優點在於,它以靈活的連接點取代了單壹的連接點,以靈活的法律選擇方法取代了傳統國際私法的機械性和盲目性,因此被各國立法所采用。這壹原則不僅適用於傳統的合同和侵權領域,也廣泛應用於壹些新的領域。近年來,中國國際私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中國國際私法雖然是傳統的國際私法,但吸收了最密切聯系原則的最新成果,這壹至關重要的法律選擇原則也被中國的立法和司法所采納。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還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亟待改進。而且,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國際經濟交往日益頻繁,涉外民商事和經濟法律關系的聯系勢必大幅增加,這就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上不斷探索和研究,提高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的適用水平,促進我國國際私法的發展。本文分為四個部分。第壹部分是對最密切聯系原則理論的簡要介紹。第二部分介紹了最密切聯系原則在傳統領域的應用;第三部分介紹了最密切聯系原則的新發展;第四部分介紹了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我國現行立法中的適用,並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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