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廣泛存在於勞動法領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第二條,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妳想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妳看壹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社會保險法》,這樣妳就能知道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未按時支付,可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10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處理。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賠,後者只有在勞動部門責令其不支付後才能索賠。
特別提醒:看我上面的回答,只有搞清楚書名涉及的內容,妳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間有上述法律規定,妳可以去查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