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了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汙泥處置(控制)的汙染物限值,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汙泥處置(控制)的管理,以及住宅小區和工業企業獨立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的汙染物排放管理。
法律依據: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第四條的技術內容
4.1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4.1.1控制項目及分類
4.1.1.1根據汙染物的來源和性質,汙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性控制項目。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可通過城鎮汙水處理廠壹般處理工藝去除的常規汙染物,以及部分壹級汙染物,***19。入選的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汙染物,共43項。
4.1.1.2基本控制項必須執行。選定的控制項目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汙水處理廠接受的工業汙染物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進行選擇控制。
4.1.2標準分類
根據排入地表水體的城鎮汙水處理廠的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汙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基本控制項目中常規汙染物的標準值分為壹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壹級標準分為a級標準和b級標準。部分壹類汙染物和選擇性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壹級標準A是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回用的基本要求。汙水處理廠出水引入對城市景觀水和壹般回用水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流、湖泊時,執行壹級標準的A標準。
4.1.2.2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遊泳區除外)。
、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泊、水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執行壹類B標準。
4.1.2.3
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ⅲ、ⅳ類功能水域,執行二級標準。
4.1.2.4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城鎮汙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汙染控制要求,采用壹級強化處理工藝,執行三級標準。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