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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失信的人永遠不履行諾言,會發生什麽?

法律主觀性:

在案件執行階段,依法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是壹項重要措施。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應當載明關於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失信行為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作出決定。(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上述失信行為之壹的,也可以依職權作出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以上是失信者是如何進入的問題的答案。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和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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