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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使用的法律性質是什麽?是借來的嗎?

第壹,借用,如果沒有相應的報酬,壹般是自由合同。

由於貸款人並未獲得相應的利益,在無償使用合同中,其權利義務壹般包括以下內容:貸款人保證貸款能夠安全使用,並告知借款人貸款的瑕疵及使用中的註意事項;借款人應保證貸款的正確使用。因故意或過失損壞貸款的,應負責賠償和修理,並在使用後歸還貸款。

二、但現實生活中的借貸關系不盡相同,法律上相應的責任規定也不盡相同。

例如,機動車所有人將其車輛借給他人,其責任分配如下:

首先,放貸後,出借人已失去經營控制權,發生意外時,借款人應承擔責任。但借款人不具備使用和駕駛車輛的資格和技能的,由車輛所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次,借用人使用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按照壹般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根據民法“權利義務壹致”、“誰行為誰負責”的基本精神,駕駛人是交通事故中的直接侵權人,如果沒有責任轉移的法律規定,自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對於車主是否應該對司機的行為承擔責任,還需要從現實出發,進壹步考察車主對交通事故是否有過錯,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系,以確定其相應的責任。

車主出借機動車時的過錯壹般表現為過失,即車主在出借機動車時,應當註意壹些可能影響駕駛安全、導致交通事故的因素。但是由於疏忽大意,他沒有註意到或者認為不會發生交通事故。這些因素無非是借出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借款人的駕駛資質、心理健康狀況。比如車主(出借人)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或者駕駛工作本身的特點承擔必要的註意義務是合理的,這不僅是基於借款人的安全考慮,也是整個社會的需要。簡單地說,只有在以下四種情況下,貸款人(免費)才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壹是借出的車輛不符合安全要求,比如制動性能差;

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駛的車輛,如出借無牌照或超過使用年限的報廢車輛;

三是將車輛借給沒有相應駕駛資格的人,未盡到對借款人駕駛資格認真審查的義務,如無駕駛證出借或者準駕車型與所借車型不符的;

四是將車輛借給有駕駛證但不符合安全駕駛條件的人,但有證就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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