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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月補償標準

最新的失地農民補償標準規定,政府征收或者征用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相關補償費,包括三項:

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因此,如果農民的土地被占用,可以申請上述補償。

補償項目:

1.損失或退出宅基地的補償:對宅基地被征收的農民進行補償是合理的,但除此之外,很多地區也在嘗試對自願退出宅基地的農民朋友進行補償。現在很多地區都在試點,各地補償標準不壹,主要看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幾十萬到幾萬元不等。這部分補償主要看農民的意願,願意退出享受補貼,不願意退出也不強迫。

2.退出承包地的補償:很多農村人把戶口遷出了農村,或者常年在外打工,但是農村老家的土地還在。為了讓土地不浪費,發揮作用,很多地區已經開始實行承包地有償退出政策。如果農村農民放棄退出承包地,會得到壹定的經濟補償,但這個政策還在試點中,目前沒有統壹的補償標準。根據目前的情況,標準是每畝5萬元,相當於每畝666.67平方米。

3.失地農民養老補貼:所謂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保障被依法征用土地的農民養老而設立的壹項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兩部分組成。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

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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