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進行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采取措施消除建築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並處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返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保修期內因屋面、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