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經濟性裁員?
(壹)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後,可以裁員。
1,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企業生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公務員缺勤及其行政處理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按曠工論:
(壹)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延期未獲批準又未能返回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工作的。
壹年內連續曠工15天或30天者,不發年終獎。
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壹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者,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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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