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個詞是指在特定的法定期間內,用人單位依法集中辭退職工。對階段性用工需求大的企業和生產不飽和、富余人員較多的企業,開展* * *享受工作。
經濟性裁員應註意的問題
1.看能不能下崗。有四類勞動者不得下崗,包括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妳屬於這些情況之壹,公司不應該把妳放在裁員名單上。
2.公司要提前30天通知被裁員工,不提前通知的,多付壹個月工資,而不是提前通知期。
3.被原單位優先錄用的權利。如果妳下崗後半年內還沒找到工作,或者有工作,但不滿意。這時候妳發現原來的公司(裁掉妳的公司)又在招人了,妳可以重新應聘,公司有義務優先考慮妳。勞動合同當然要重新簽。
4.依法獲得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以下崗職工本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為基礎。這裏的工資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不僅僅是底薪。前12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補償期限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確定。每滿壹年,有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