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真高超過50米的空域;
(二)空中禁區及周邊2000米範圍;
(三)空中危險區及周邊1000米區域;
(四)機場、臨時起降點周邊及其上方2000米以內;
(五)國界線,邊界線向我方壹側2000米以上;
(6)軍事禁區及其周邊500米以上,軍事管理區、市級以上黨政機關、監管場所及其周邊100米以上;
(七)無線電觀測站、衛星地面站(含測控、測距、接收、導航站)、氣象雷達站等需要特殊保護電磁環境的設施及周邊1,000米;
(八)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存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及其周邊100米,電廠、變電站、加油站、大型車站、碼頭、港口、大型活動場所及其周邊50米,高速鐵路及其兩側100米的區域,省級以上普通鐵路、公路及其兩側50米的區域;
(9)軍事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
法律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禁止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下列空域飛行:
(壹)真高超過50米的空域;
(二)空中禁區及周邊2000米範圍;
(三)空中危險區及周邊1000米區域;
(四)機場、臨時起降點周邊及其上方2000米以內;
(五)國界線,邊界線向我方壹側2000米以上;
(6)軍事禁區及其周邊500米以上,軍事管理區、市級以上黨政機關、監管場所及其周邊100米以上;
(七)無線電觀測站、衛星地面站(含測控、測距、接收、導航站)、氣象雷達站等需要特殊保護電磁環境的設施及周邊1,000米;
(八)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存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及其周邊100米,電廠、變電站、加油站、大型車站、碼頭、港口、大型活動場所及其周邊50米,高速鐵路及其兩側100米的區域,省級以上普通鐵路、公路及其兩側50米的區域;
(9)軍事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