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聯系是,可撤銷的婚姻只有在法定的預定期間內撤銷才是無效的。
兩者的區別在於:
1,無效婚姻實質上是違反了民法典關於合法有效婚姻的規定,包括:第壹,形式上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第二,本質上不允許重婚,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的要22歲,女的要20歲。可撤銷婚姻的法律適用包括:壹是被脅迫結婚的情形;第二,隱瞞病情的婚姻。
2.無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自始至終無效,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效力分為兩個階段,分別屬於撤銷前合法有效的婚姻和撤銷後無效的婚姻。
3.在可撤銷的婚姻中,無過錯方有撤銷權,但受預定期限的限制。在預定期間,時間為壹年,如果壹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婚姻將成為合法有效的。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什麽區別?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違反了
由禁止結婚的條件形成的婚姻;可撤銷婚姻是僅違背當事人意願,即由於脅迫而形成的婚姻;
(2)索賠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可以是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可撤銷婚姻的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4條婚姻無效和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對上升壹方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