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它的意思是:
(1)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是自己主動發生的,行為的意思表示自始未被法律承認;
(2)當然無效。即未經任何人主張或者法院、仲裁機構宣告無效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主張、確認和聲明不是行為無效的基本要素;
(3)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是指當事人的意誌不發生效力,而不是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無效行為符合侵權、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仍具有侵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效力。也就是說,無效民事行為的無效是指其無效,而不是說該行為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無效民事行為的特征:
當然不是。
所謂“當然”無效,即不詢問當事人意思當然無效,不需要當事人主張無效,也不需要經過任何程序。當然,無效的民事行為當然是無效的,雖然不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判決。但當事人對是否無效有爭議時,可以提起確認訴訟,請求法院予以確認。
完全無效
所謂完全無效,是指壹個民事行為雖然已經具備了成立的全部要件,但由於缺乏生效要件,實際上並不具有當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力。需要註意的是,無效民事行為的完全無效,目的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不妨礙其產生民事行為以外的其他效力。例如,當存在侵權行為的要件時,就會產生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後果。
無效從頭開始
無效的民事行為,因為沒有生效要件,所以從成立之日起無效,不同於該行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然後因解除或者撤銷而無效。
確保它是無效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僅成立時沒有法律效力,以後也絕對不可能再有法律效力。這與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經過補正即可生效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