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十二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未經批準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 *情節嚴重,未取得非法行醫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未取得醫師資格,擅自為他人實施避孕復通手術、假避孕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百三十六條之壹將基因編輯或者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或者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