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並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人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商有時被稱為承包商和建築企業。
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場,按期開工。
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時進場,按時開工是保證按時完工的第壹步。在進入施工現場之前,承包商應做好開工的所有準備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和設備的采購、管理和使用、場地平整以及施工所需的水、電和道路的暢通。
2.接受雇主的監督;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因建設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設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復或者返工、重建,造成逾期交付的,建設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人驗收後未按期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付款,催告後仍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就任何可以折價或者拍賣的工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 * *承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