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全稱車管所,主要負責機動車的登記、變更、過戶、抵押、註銷等工作。
車管所申請、補充、贖回、驗證、受理其他與機動車及駕駛員相關的業務。
車管所業務領導的職責如下:
1,按職責權限審核或審批機動車相關手續;
2.審查進口汽車的程序;
3、檢查和監督各崗位的工作;
4.掌握發放許可證的數量;
5.受理群眾投訴;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駕駛員考試、發證時,應當使用業務流程記錄單(以下簡稱“流程記錄單”)記錄機動車登記、駕駛員考試、發證的辦理情況。各崗位完成業務後應在“過程記錄單”上簽字。在處理各崗位反映的問題時,主管崗位或業務主管崗位應在過程記錄表上簽署明確的處理意見。過程記錄表存儲在車輛和駕駛員檔案中。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十五條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未記錄12分。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和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取得駕駛城市公共汽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
(二)申請增加拖拉機準駕車型的,取得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駕駛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大型客車駕駛資格壹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取得城市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拖拉機準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
正在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並取得在校小型汽車駕駛資格的學生,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拖拉機駕駛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