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適用範圍
出境入境管理法適用於對中國公民入境出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在中國停留和居留以及交通工具的邊防檢查的管理。
二。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
1,出口
(1)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中國公民,如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留學、就業、旅遊等。,需要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因公出國:中國公民因公出境,由派遣部門向外交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申請出境證件。
(三)海員出境:海員因公出境時,由港務監督或其授權機構辦理出境證件。
2.進入
中國公民入境,應當從對外開放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
3.外國人出入境管理
(1)簽證:外國人必須按照中國法律法規辦理相應的簽證手續。
(二)入境檢查:凡入境的外國人,在邊境口岸接受檢查。
不批準出境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在下列情況下不得出境: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2.被判處的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因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4.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規定期限的。
5、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以上內容請參考國家移民局-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