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優惠政策適用於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限制措施實施的房屋拆遷,由被拆遷單位或個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重新承擔房屋:1。被拆遷個人根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獲得貨幣補償並再次購房(即貨幣補償安置)的,對交易價格不超過拆遷補償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拆遷補償的部分按適用稅率征稅。其中,拆遷補償包括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補償價格、搬遷補助費、搬遷獎勵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購房類型或房屋面積確定適用稅率。2.被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再次承擔建房(即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責任。未繳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免征契稅,應繳納產權調換差價。對於逾期部分,將按適用稅率征稅。適用稅率根據本次交換的房屋類型或面積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