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疏於安排運輸、錯交、錯發、延遲運輸貨物、遺漏、準備錯誤、簽發運輸單據和單證而給委托人造成的費用損失;
2.因委托貨物的包裝和加固不當而給委托人造成的貨物損失;
3.臨時儲存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4)承運人和倉管員選擇不慎,造成發貨人貨物損失;
5.由於交付和接收貨物時的疏忽,客戶未能獲得當時貨物狀況的證據,導致客戶無法向責任人索賠的損失;
6.由於包裝、拆箱和LCL操作錯誤造成的發貨人貨物損失;
7 .因自身過錯損壞他人集裝箱箱及附屬設備;
8.因報關、報檢錯誤,違反進出口監管規定或海關、商檢、動植物檢驗檢疫機關要求,被有關機關加收稅費,並處以相應罰款的;
9.因保險失誤、保險遺漏、保險錯誤、申報錯誤,導致委托人無法或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10因侵權給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當事人請求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造成損害的,屬於機動車的責任,最後壹次轉讓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許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被許可的,應當與被許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