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公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擁有公司並分享公司利潤的組織形式,合夥人是公司的所有者或股東。其主要特征是:合夥人* * *享有企業的經營收益,對經營虧損* * *承擔無限責任;可以由全體合夥人* * *,也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只出資,自負盈虧;合夥人的構成可大可小。第壹,合夥人的概念。合夥人是法律上比較常見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投資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按照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合夥人投資合夥企業、合夥經營的要求基本壹致,但由於法律制度和習慣的差異,合夥人的自然地位、合夥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都有所不同。在合夥人的身份方面,大多數國家規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夥;少數國家或地區禁止法人參與合夥企業。關於合夥人的能力,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能力人參與合夥,但有些國家允許或限制或禁止能力有限的人參與合夥。第二,關於合夥人的責任形式。合夥人責任形式是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合夥企業區別於公司企業的基本特征。不同國家的法律對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要求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有的規定合夥人可以承擔有限責任,有的允許部分合夥人在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承擔有限責任,有的還要求無限責任的合夥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三。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人在企業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壹般來說,合夥人的權利是經營合夥企業,參與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是遵守合夥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資。由於合夥企業是人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主要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壹些具體的權利義務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事後確定。但法律也對部分合夥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作了壹些必要的規定,目前我國實行合夥制度的企業基本有三類,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咨詢公司,“合夥制度”的含義也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