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車被盜,物業公司要賠償。
在案件2011開始時,業主晏子已經按照物業管理公司的要求,每月以60元的形式繳納了壹年的車輛保管費。5月8日晚上,燕姿像往常壹樣把車停在指定位置。但是車被偷是因為保安沒有檢查進出的人。雖然報案了,但由於沒有線索,公安機關沒能偵破。三個月後,燕姿要求物管公司賠償654.38+0.8萬元的車款,被拒絕了,成了官司。
評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壹方面,《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安不檢查來訪者,說明物業公司沒有很好地履行服務合同,自然難辭其咎。另壹方面,《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利用小區賺外快,收益歸業主。
案例魏震小區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將臨街外墻出租給某超市發布經營廣告,並提前收取壹半租金。租約到期,超市向物業公司支付另壹半租金5000元。魏震等業主認為租金應該歸業主,但被物業管理公司拒絕,理由是外墻是他們單獨開發利用的,應該歸他們所有。
評論租金應該歸全體業主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壹)項規定,“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位,通道、樓梯、門廳等公共交通部位,消防、公共照明等輔助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機房等結構部位”。業主對外墻享有權利,決定了只有業主才能享有對外墻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無論如何,物業公司只能是管理者。
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曝光業主拖欠管理費。
案例牛莉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未收取2010的物業管理費。連續壹個月,物管公司通過在小區出入口大門、樓道張貼的方式,公示欠費業主的姓名、欠費金額、家庭住址、聯系電話,以此逼迫業主還清欠款,怕名譽受損。
該公司侵犯了牛莉等人的名譽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物業費或者經書面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公司的行為客觀上影響了牛莉等人的社會評價和尊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的承擔侵犯名譽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同時,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都是個人隱私,公司未經本人允許或通過司法程序進行宣傳也是侵犯隱私。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4-20。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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