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壹)中國黨的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十壹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理的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廉潔奉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受理和處理案件或者舉報。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