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鑒於公司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在具體程序上的相似性,《公司法》第二司法解釋以及本次會議紀要未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的公司有關人員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管理的財產、印章、賬冊、文件,清算組未及時接管清算中的公司財產、印章、賬冊、文件等;清算期間,公司拒絕向人民法院提交不真實的財產清單、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清算期間,公司拒絕向清算組移交財產、印章、賬冊、文件,或者偽造、毀滅有關財產證據材料,使財產狀況不明的。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抽逃出資以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法占用公司財產的,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二十六條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並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陳述或者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或者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第壹百二十七條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向人民法院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支付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賬簿、文件等資料,或者偽造、毀滅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致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