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法定代表是什麽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它起源於中國傳統的國有企業領導體制。中國實行單壹法定代表人制度。通常法人的負責人(如董事長)就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壹種法人機關。法人是作為組織的企業,法律賦予其虛構的人格。但作為虛構的人(註:法人不是人,是指依法成立的組織),法人並不具備自然人的全部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必須借助於某個自然人來完成,其中最重要的是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實現法人民事行為能力,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於代理人。法人與代理人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代理權來源於法人的單方授權。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代表權,代表權由法律和章程規定。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當然是法人的行為。法人不僅要對法定代表人在其職權範圍內實施的法律民事行為的後果負責,而且要對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實施的違法行為的後果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