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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提取的法律法規

(物業服務提供者的交接義務和法律責任)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和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物業合同到期後,物業公司拒絕遷出小區?

物業公司被辭退後,無權留在小區。

物業合同到期,物業公司被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解聘後,物業公司繼續留在小區的情況並不少見。物業公司留下來的原因有很多,要麽是因為小區業主欠了很多物業費,要麽就是單純因為盯上了小區物業這塊“肥肉”而拒絕搬走,但不管什麽原因,物業公司的這種做法肯定是違約的。

業主選聘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依法按程序選聘的物業公司是全體業主同意的。因此,當業主通過業委會或業主大會的方式決定停止接受物業服務、解聘物業公司時,物業公司不得強行提供物業服務,不得以事實服務為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如果物業公司和小區業主之間有未解決的糾紛,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不是強行留在小區,否則小區業主可以依法追究物業公司的責任。

物業公司被辭退後,無權征收物業費。

物業公司被小區業委會或業主消防決議解聘後繼續留在小區,屬於嚴重違約行為,物業公司不應從其違約和違規行為中獲利。因此,相關法律規定,物業公司被小區辭退後要求離職的,不得以提供事實服務為由要求小區業主繳納物業費。其實就算物業公司強制交物業費,小區業主也可以不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原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和物業服務所需的相關資料交還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提供者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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