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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不制止我拆除開發商樓棟不合格安全圍欄造成的安全事故誰負責?

樓主(雖然壹開始妳不會接受文字,但希望妳看完之後能明白):

有幾個問題需要解釋:

1.妳是怎麽認定圍欄質量不合格的?誰測試的?有檢測報告嗎?妳向質監局投訴了嗎?交房驗房的時候有沒有拒收?拒絕就拿不到鑰匙。

2,為什麽要擅自拆除圍欄,不管當初圍欄是否不合格,既然是妳私自拆除,責任在妳。就像樓上有人說的,妳想看鄰居的房子,開發商會告訴妳“妳的房子合格,但是妳鄰居的房子不合格,我們來修。既然妳想說妳家房子不合格,那就拿出證據來”,但是妳的證據已經被拆了,只能解決妳鄰居家或者整個小區的圍欄問題。

3.既然開發商已經交房了,開發商就必須有竣工驗收合格證,這足以證明房子的質量問題。如果覺得有質量問題,要負責提供證據(收集證據),可以向質監局投訴。如果保修期內問題確實存在,開發商不理會,他們會處罰開發商,給妳修。

4.這個問題和物業整體無關(但物業還是有責任的):為什麽會有兩點:

1),物業收取的裝修押金,雖然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不允許收取此項費用,但允許物業公司向裝修人收取的費用包括“裝修管理服務費和垃圾清運費”。垃圾清理費就不說了。我想給妳解釋壹下“管理服務費”。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服務於整個小區的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設備(可以查看物業管理費九大項),是物業裝修工程為增加物業管理服務工作量而設置的臨時收費項目。這個問題後面會展開...

2)以前業主陽臺屬於公共* * *面積。但由於《物權法》的頒布實施,現在規定業主住宅內的陽臺屬於業主自用。物業的服務對象雖然是業主,但主要是針對管理區域內的公共* * *設施設備。所以物業無權管妳怎麽裝修,但有權利和義務對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並要求恢復,向上級部門反應。畢竟物業不是執法部門。這時候政府執法部門會讓妳追回來,對妳進行處罰。

至於怎麽處理問題,就像壹樓說的,妳對這個事故負主要責任,因為妳擅自拆除了防護措施(有問題可以反應投訴要求整改),但有壹點是,既然物業收了裝修押金,不管這個費用的名稱和來歷,既然物業收了,裝修期間和裝修後都有義務接受。!!!為什麽?不是檢查妳的裝修好不好,而是檢查妳的裝修是否合理,有沒有砸,有沒有安全隱患。如有,允許妳整改(下發整改通知書)。如果妳拒絕整改,物業有責任和義務向上級部門投訴,強制妳整改,而不是交了罰款妳就可以亂整改。這個費用在4,1中提到過)。知道妳沒有接受裝修,物業有失職的過錯,所以如果妳去法院起訴,物業公司承擔25-35%的次要責任,妳承擔其余的主要責任(包括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責任,產生安全隱患,這裏應該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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