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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制度的國家法律法規

研究我國的不起訴制度,僅僅看到這壹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是不夠的,還要看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類似制度。通過比較,可以開闊視野,開闊思路,為進壹步發展和完善我國的不起訴制度提供參考。德國的起訴程序與中國不同。它不是壹個獨立的訴訟程序,而是作為偵查終結的結果,偵查和起訴共同構成審前程序。德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之壹是領導和指揮警方進行調查,並決定是否起訴。公訴人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定條件,認為法院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經有管轄權的法院同意,可以不起訴;已經提起公訴的,經檢察院和被告人同意,可以在開庭審理前的任何時候撤銷案件。這種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做法,是德國不起訴的壹個特點。

德國實行起訴裁量權原則,是指在刑事偵查利益不大、程序經濟優先或者有其他與刑事偵查相沖突的法律和政治利益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盡管存在涉嫌行為,仍然可以不立案偵查或者不起訴。⑧德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第154條關於暫不起訴、以免除處罰為前提的不起訴、對外行為不起訴、政治原因不起訴、自責不起訴、不重要附加刑不起訴等規定,充分說明了檢察自由裁量權原則在德國刑事訴訟中的廣泛運用。自1964以來,德國起訴裁量權的適用範圍不斷擴大。6月1993+10月1頒布的《減輕司法負擔法》進壹步擴大了“量刑起訴原則”的適用範圍,檢察機關終止刑事訴訟的權力擴大到了中等嚴重程度的犯罪。據統計,德國檢方每年審查起訴的案件中,約有35%被起訴,50%不起訴,10%免於起訴,5%以其他方式處理。⑩

對於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有權提起強制起訴程序予以限制。法官作出請求起訴的裁定,檢察院必須執行,提起公訴。韓國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的專屬權利。在某些情況下,檢察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和決定不起訴的權力。比如犯罪情節輕微,犯罪人表現出悔意,不需要處罰。有數據顯示,韓國不起訴的比例比較高。例如,1998年,韓國檢察廳處理了2391960起刑事案件,其中244782起案件因輕微犯罪未被起訴,占總數的10.2%。案件由被害人自己調查,對檢察官的不起訴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檢察院申請復議。如仍不服上級檢察廳的復議決定,可向大檢察廳申請復議。與我國刑事訴訟不同的是,沒有公訴轉自訴的程序,即檢察官壟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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