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的,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是擔保合同的壹種,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存款合同時,要註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簽訂的存款合同的有效性。定金合同的標的物應當與主合同的標的物壹致,因為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標的物不壹致,所以定金合同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存款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當事人應當自簽訂定金合同之日起壹定期限內支付定金,支付定金的期限為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約定定金的支付期限時,壹定要明確具體。定金合同自實際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支付定金的方式,如以實物支付或銀行支付。如果通過銀行付款,必須將收到交易憑證視為交貨。定金合同中定金的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約定的定金數額過高,可能導致守約方獲得過高高於其實際損失的損害賠償;如果約定過低,就不能保證合同的履行。因此,定金的數額應小於合同約定的應付金額,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無效。如果合同中金額沒有明確款項性質,也沒有寫“首付”字樣,雙方就容易產生糾紛;如果寫成“定金”、“定金”、“預付款”、“認購款”,在合同條款中沒有明顯約定其具有定金性質的,則不具有定金效力。合同約定的預付款、違約金、定金不能混為壹談。而且合同要約定,主合同成立後,定金的用途是返還給支付定金的壹方,還是沖抵主合同中應支付的金額。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於執行。未能訂立合同的過錯方將承擔定金罰則的風險。當事人約定支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支付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應當明確約定存款合同的終止條件。如果沒有關於合同解除、終止或提前終止的條款,合同解除的條件也不明確,會導致合同簽訂容易,合同解除難。因此,合同的解除、終止和提前終止條款應當詳細、全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