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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法律問題?

妳說的可能是西藏特有的“賠命”現象。

生命補償的代價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生命補償。是指兇手根據被害人的身份和價格,向死者家屬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或實物作為補償。受害者家屬放棄報復。從此兩人互不欠債,相安無事。在西藏,通常受害者家屬會主動要求法院不要判兇手死刑並要求賠償,要求對被告從輕處理。

按照文化人類學家的觀點,生命補償的代價是人類社會從公開支持復仇轉向否定復仇的標誌,也是人類社會“不分人物”階段的產物。它的出現有幾個原因:第壹,人類社會還處於物質匱乏時期。所以物質對當時的人來說,和人的生命壹樣有價值。第二,私有財產和商品發生了交換,使得支付生活費用成為可能。第三,當時人類對自身價值的意識還處於比較低的水平,人和物沒有太大的區別。第四,同形復仇和血緣復仇給社會帶來巨大的混亂,也造成巨大的物質浪費和人與人之間更深的仇恨。第五,社會發展產生國家機器,統治階級需要和平手段解決人命糾紛,減少仇殺,維護社會穩定。藏區“終身賠償”的主要思想是,如果壹個人已經死亡,與其殺死兇手,不如讓他賠償死者家屬的損失,讓死者家屬過得更好,因為如果再次判處死刑,就意味著又有壹個人死亡,死者家屬無法獲得適應性救濟。“償命價”雖然成為有錢有勢者逃避償命的護身符,但與同類報復、血親報復相比,也具有積極的進步意義:減少仇殺,避免世代報復,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經濟。

但是,付出生命的代價,不是對死刑的否定,而是對復仇的否定。所以,生命賠償的價格並不排斥死刑。是否適用與身份的高低和犯罪的惡性程度有很大關系。比如有些族群只限於殺平民,殺貴族就要付出代價。有些族群只限於誤殺,故意殺人的還是要付出生命的代價。而且生命價壹般都很貴,兇手個人負擔不起,由兇手家庭分攤。同樣,生活價格的所有權也屬於家庭。受害者家屬只能拿到壹部分,還需要拿出壹部分給死者辦喪事。這是由當時特定的社會形態決定的。後來要交壹部分給統治階級,就是後來的罰款。後來隨著對人的價值的進壹步重視,法律規定故意殺人者必須償命,但過失殺人者仍然可以通過賠償免於死刑。在民間,復仇的習慣由來已久,用錢處理命案的做法也壹直存在。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沈澱”。然而,這些習慣法並沒有得到社會和政府的認可,在國家和社會中失去了原有的法律地位,成為政府法律限制和打擊的對象。在西藏,隨著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法律政策”的規定,以及註重保護被害人利益的刑罰理念的普及,再加上對藏族民族習俗的尊重,“以生命為代價”在藏族案件中普遍存在(不僅在西藏,在青海、四川也有)。近年來,學術界也在研究這壹民族習俗,這也是修改死刑制度的參考。

文明社會需要理性的考量,壹個民族的習慣不能簡單地斥之為野蠻。同時要看被害人在相對從輕處罰的情況下,是否得到了應有的救濟,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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