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八條壹方當事人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壹方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壹)發現委托估價事項的用途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不真實或者獲取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證明材料不齊全、不充分,或者因證明材料用盡、損壞,委托人無法或者拒絕補充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的;
(4)委托人的鑒定要求或完成鑒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的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鑒定協議約定的義務或者被鑒定人不配合,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七)委托人撤銷評估委托或主動要求終止評估的;
(八)委托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的;
(九)司法鑒定協議約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
鑒定終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並退回鑒定材料。
鑒定終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和責任,酌情退還相關鑒定費用。
對方不認可不影響司法鑒定結論,但對方有證據表明鑒定的過程、樣本或者結果有問題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這時候法院不能反駁,應該支持。壹般來說,司法鑒定結論因其專業性而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當事人不認可,應積極尋找證據申請重新鑒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