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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學的主要流派及其主要觀點

自然法學派

1)論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本質上是客觀規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依據,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人的本質,是“理性”的反映。

2)法律來源於永恒的自然性、自然性、社會性和合理性。真正的法律應該與之相壹致,特別是與理性相壹致,或者以理性為基礎,是永恒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

3)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是實現公意和正義。

4)法律及其概念應與人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念相壹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的絕對標準的結果。

實證主義法學

1)重點分析的是實在法或“嚴格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國法”,而非任何自然法。因為這種規律是可以通過經驗感知的,並且是真實存在的,所以也叫實在法或經驗法。

2)實在法或國家法由法律規則組成,是法律規則或法律規範的體系。

3)法律是中性的、無價值的,也就是說,它是壹種純技術性、工具性的東西。“惡法即法”。

4)立法機關制定的好的法律規則體系,即形式理性的法律規則體系,目的是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執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機器,不應該有任何自由裁量權。

社會法學院

法律1)本質上是壹種社會秩序。真正的、主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立法中的秩序或人類聯盟內部的秩序。

2)法律與國家之間沒有不可分割的聯系。不壹定是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制定和實施的。沒有國家的時候,到處都是法律。

3)法律絕不僅僅是壹套規則體系,而是由規則、原則、政策等多種復雜要素構成,法律本身也絕不是簡單的規則。

4)法律不僅是規則體系,也是過程和原因。

第二,權利和權力

(1)它們之間的區別

①鍛煉對象不同。權利的行使主體是壹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②法律地位不同。權利可以由債權人單獨享有,在與相應的債務人存在雙邊關系的情況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系是不平等的。權力主體不得放棄或轉讓授予它的權力。

③推定規則不同。權利推定規則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而權力只受明文規定的限制,否則就是越權。

④社會功能不同。權利壹般反映私人利益,權力壹般反映公共利益。

⑤強制性差異。權利和權力對對方是強制性的。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因此,權力的強制是直接的,而權利的強制是通過權力間接的。

⑥對應關系不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它是壹個人的權利,也是與之相關的特定人的義務。權力對應責任。

(2)它們之間的聯系

(1)權利和權力是相互滲透的。

(2)權利和權力可以相互轉化。權利可以轉化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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