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毆打輔警是否構成襲警罪?

毆打輔警是否構成襲警罪?

對輔警的襲擊不是對警員的襲擊。

襲警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侵犯的客體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2.客體要件:客觀上講,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執行職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主語要素:主語是壹般主語。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行政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故意對其實施暴力、威脅,使其不能或者嚴重影響其執行職務。

客觀上,妨害公務罪表現為以下四種情形: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的;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綜上,襲警罪也適用於輔警。只要是使用暴力行為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那麽就可以按照襲警罪來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襲警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上一篇:武漢2022年哺乳假新規多長時間?
  • 下一篇:香港城市大學的名人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